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几项具体规定
陕组通字〔2006〕92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之中,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基层党委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中与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制定出具体贯彻措施,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离退休干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
二、有离退休干部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要成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离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分散的地方,可打破单位、身份界限,就近就地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也可以与在职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在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在老年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应设立学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思想好、群众威信高、有党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在职干部党员可兼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
三、各级组织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培训纳入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培训经费预算,每两年轮训一次。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
四、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照50%的比例直接留成;离退休干部党员和在职干部党员建立联合支部的,也要按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的50%的比例直接留于所在支部;党费留成比例超过50%的,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留成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学习和组织活动,并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总支,同时定期向离退休干部党员进行通报。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党费留成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适应老同志的需求,创新支部活动形式。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活动,由支部指定党员负责联系,传达文件、支部决议和送学上门等。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新经验、新做法。各级老年大学、活动中心、老干部党校等单位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文体、教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推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精神文化活动的开展。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20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