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金
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8号),对2006年7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作了调整。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60号)。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4、对于国家及省部级劳模、高级专家、特殊贡献人员等提高退休费比例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但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领取补助金106元。
二、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元/)
1、离休人员 正厅 2961 副厅 2547 正处 2115 副处 1845
2、退休老工人 1575
3、退休人员 正厅 2793 副厅 2380正处正高 1897 副处副高 1673正科中级
1470副科1386 科员1330 技师1428高级工1344 中级工 1274
三、护理费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因瘫痪等原因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已发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不重复享受。
2、退休人员满75周岁67元/月
四、丧葬费和抚恤金
1、丧葬费,厅级干部 4000元,其它人员 3500元。
2、抚恤金,因公牺牲为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为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非农业户口为280元/月。
2、农业户口230元/月。